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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

完善新农合制度的政策建议

1.进一步提高“新农合”报销实际比例和报销便利性,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。作为“新农合”制度的核心和关键——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的高低,直接关系到农民得到真正实惠的程度。在实践中,广大农民在缴纳了个人医疗保费之后,一旦发生大病,首先想到的是:就医治病是否有报销、报销比例的高低、医疗服务费用的起付线和封顶线如何以及如何获得报销补偿。因此,“新农合”报销工作是农民判断和衡量整个“新农合”制度运行成效的主要指标之一,直接影响农民对“新农合”制度的满意度,进而影响其对“新农合”的续保意愿。就目前我国“新农合”报销现状来说,建议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今后的“新农合”报销工作:

首先,适当扩大“新农合”的医疗费用和药品的报销范围。对一些重要的药品,可以根据当地农民就医的实际情况,适当增加报销的品种,尽量减少农民的医疗费用,使农民实实在在地感受到“新农合”的好处,从而调动农民参加“新农合”的积极性。因此,地方“新农合”医疗办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将“新农合”的医疗报销范围适当地扩大至门诊费用和中药治疗等方面。根据我们在湘西自治州的实地调查,45.8%的当地农民希望医院能够进一步扩大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,尤其是对一些大病的治疗方面。

其次,各个“新农合”医疗办应及时调整“新农合”补偿标准,使“新农合”基金既不沉淀过多,也不出现透支。目前,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制订了“以收定支、量入为出、逐步调整、保障适度”的“新农合”补偿标准和基本原则。从我们的调查统计来看,在湘西自治州地区,有48.2%的被调查者希望能够进一步提高“新农合”的实际报销比例。因此,建议各个地区“新农合”医疗办通过开展调查研究,因时因地调整“新农合”医疗补偿标准,加强对“新农合”报销工作的监管,使“新农合”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过度透支,以促进“新农合”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。各个地区要在“新农合”基金支付能力的范围之内,进一步完善“新农合”报销比例、起付线和封顶线的形成机制,并且与目前试点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起来,最大限度地实现“参合”农民的医保利益。

最后,提高异地报销的便利性。在我国当前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的背景下,农民工数量占了农民群体很大的比例。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,2014年我国的农民工数量已经达到2.69亿人。虽然我国现在对“新农合”实行可以跨省治疗,但是还没有完全实现跨省报销的制度。“新农合”能否实现异地就医即时报销,已经成为制约农民续保“新农合”的一个重要因素。根据全国医改工作进展监测数据显示,截至2013年年底,90%的县(市、区)实现了“新农合”经办机构与省内异地医疗机构即时结报,61%的县(市、区)实现了“新农合”省内异地就医“一卡通”。2013年10月,国家“新农合”信息平台开通并且试运行,北京、内蒙古、吉林和江苏等9个省级平台进行“新农合”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试点,为推广全国性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奠定基础。今后,参加“新农合”的农民将通过这一平台实现异地就医即时报销,极大地提高了外地务工“参合”农民工“新农合”报销的便利性。

2.不断改善农村医疗条件和服务模式,提高“新农合”服务水平。基于“新农合”受益的对象是农民群体,如果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和相关的基础医疗设施跟不上去,医疗人员的素质低,那么就很难满足农民的医疗需求,使“参合”农民被迫选择远离家乡的乡镇医院或奔向外地的城市大医院就医,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农民就医的成本,还可能耽误了病情的救治时间。因此,为了进一步提高“新农合”的续保意愿,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改善农村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:

首先,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农村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,加快农村医疗服务改革。地方政府要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,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基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。同时,要通过多渠道筹集可靠的资金来重点加强基层的乡、村两级医疗机构和服务的建设。在基层医疗室,要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,进一步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。

其次,争取中央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建设的投入,尤其是增加农村卫生投入。目前,我国中西部地区的部分乡镇医院,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乡镇基层医院,由于相关的医疗投入不足,重要的医疗药品周转资金短缺,乡村卫生室医疗设备非常简陋,部分基层医疗人员的医疗技术落后,从而无法对重病患者做出及时和正确的诊断,延误了很多大病和重病的治疗机会。因此,即使现在“新农合”政策可以给农民带来很多的报销实惠,但是基层医疗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医疗需要,也严重影响了农民对“新农合”的总体满意度。基于此,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继续增加对农村卫生建设的投入,尤其是加大对相对落后和偏远地区的卫生支农扶贫力度,缩小当地的医疗水平差距,使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农民也能享受到“新农合”制度的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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